慧聪LED屏网报道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海铭豪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铭豪”)起诉公司及第三人多伦绿满家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绿满家”)。
案件起因如下:
自2013年起,公司与多伦绿满家相继订立《肉牛购销合同》。内蒙古瑞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实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多伦绿满家履行合同提供最 高额人民币34,0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016年9月26日,公司与上海铭豪、多伦绿满家协商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对多伦绿满家享有的34,369.16万元及应收取的利息损失之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以28,500万元转让给上海铭豪。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全部标的债权文件交付上海铭豪,并向提供土地抵押的瑞达实业送达了《债权转让告知书》;上海铭豪则付清全部债权转让款项。
此后,上海铭豪因向多伦绿满家追讨 债权无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发现上述他项权利证书存疑,遂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宜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驳回上海铭豪起诉。后第三人多伦绿满家不服,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事项经最 高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裁定。
基于上述事项,上海铭豪认为,事实情况与《债权转让协议》中公司承诺保证的内容不符,致使其受让债权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第三人多伦绿满家。
原告请求公司归还债权转让款2.85亿元并承担利息等损失1.62亿元,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诉讼的举证和进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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