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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LED舞台灯337调查案取得胜诉

2018-08-21 08:58 来源:广东LED

慧聪LED屏网报道

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公告,终止对中国LED舞台灯应诉企业的337调查。在这起337调查中,中国LED舞台灯赢在哪里?

具体事件

来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消息,2018年8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公告,终止对中国LED舞台灯应诉企业的337调查。

2018年3月6日,美国Fraen Corporation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LED照明设备及组件(Certain LED Ligh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乐狐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飞星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畅盛特种光源电器厂涉等6家中国企业为列名被诉企业。

中国应诉企业广州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积极应诉,并在法律抗辩中成功地向ITC证明了其独立研发、在先使用等事实,最终迫使申请人单方面向ITC提出无条件终止对其进行调查的动议。2018年7月12日, ITC行政法官初裁同意申请人对我应诉企业的终止调查动议。

积极应诉

近年来,ITC受理的337调查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了波动上升的态势。仅2017年就立案59起,为近五年最高。毋庸置疑,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为利器的“337调查”让中国照明企业吃足了缺乏核心专利的苦头,不得不引起照明企业重视。

浩洋电子总经理蒋伟楷说,本次博奕一旦败诉,受影响的远不止浩洋电子一家企业。他表示,这次针对浩洋电子的337调查案,在中国诉讼7个企业,但却是申请普遍禁令。如果这7个企业没有很积极或很好地去应诉,那么会有很大的机会通过普遍禁令,而普遍禁令就是全行业的企业都会受限,不仅会增加关税而是受限、不允许,禁止出口到美国。

面对“337调查”,大量的时间财力消耗和对美国法律的陌生,让多数企业都选择放弃辩护或签署同意令,而浩洋电子在收到诉状之后,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广州市商务委、番禺区科工商信局等各级经贸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在国家机电商会、中国演出行业设备技术协会、国家半导体协会的帮助与支持下,以及在有337调查案件应对经验的LED显示屏企业的帮助下,浩洋电子很快就意识到积极应诉美国337调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立了要积极应对337调查的态度。

在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浩洋电子的董事长蒋伟楷说:“337调查一定要积极应诉,作为专业舞台灯光行业的代表之一,我们要给行业内的其他企业提供信心和勇气,若我们失败了,不仅中国舞台灯光产业会泄气,也将会对未来中国的先进制造业造成冲击。” 在本次337调查案件中,浩洋电子董事长蒋伟楷亲自挂帅,第一时间在企业内部组建了包括法务、专利、技术、市场人员在内的联合应对小组并亲自作为组长,召开了动员大会,对相关专利与产品快速地进行深入分析,也快速地检索与查找了行业内同类型产品的相关专利,形成了非常具体有效的分析报告,为后续的答辩应诉与最后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完胜法宝是?

那么,什么是浩洋电子取得完胜的关键呢?

蒋伟楷说,公司自主研发自主创新是非常重要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走得远,受到别人的尊重,才能在国际类似的诉讼案例里获得胜利,才能让中国制造的产品获得世界的尊重。他觉得,公司能在337调查案中获得胜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浩洋电子坚持自主创新,驱动发展这个理念。

浩洋电子胜诉,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他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最好的证明和激励。回顾“337调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应对,一个重要的基础是必须拥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这个基础,一切都无从谈起。

中国专业舞台灯光行业想要走向世界,一定要有面对国际贸易壁垒的勇气和敢于亮剑的气魄。中国专业舞台灯光企业通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摆脱了依靠廉价劳动力、廉价资源的角色,在工业4.0时代,中国专业舞台灯光要依靠自身核心知识产权转型成为中国智造的典型之一,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之中占据一席之地。浩洋电子从创立之初便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专业舞台灯光专利进行全球化布局,拥有专业舞台灯光产品的专利池,获得专利超过400项,拥有大量的专利以及拥有自主创新能力极强的研发团队也是浩洋电子在本次337调查中取得胜利最重要的资本。

关于337调查的主要问题

1、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一项337调查可能持续多久?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USITC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USITC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3、337调查程序的主要参与方有哪些?

申请人(原告)和被申请人(被告)是一项337调查的当事人。认为调查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其他企业可以以第三方的名义或者要求增加为被告的方式申请参与到337调查程序中。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并指定一名律师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每一项337调查。委员会委员负责对行政法官的初裁进行复议并作出终裁。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USITC作出的任何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均应提交总统进行审议。实践中,该总统审议实际由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进行。

4、行政法官在337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在337调查中的职责主要包括:规定取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召集听证会、作出初裁以及对救济措施的建议。当一起337调查案件正式立案后,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45日内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Target Dates),并发布一系列的调查规则(Ground Rules)。调查规则规定了调查程序的具体指南,例如回答动议的时限、所需证据性附件的副本数量、翻译的使用、电话会议的程序等。行政法官将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进口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裁。目前,USITC共设有5名行政法官。

5、ITC律师在337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在每一起337调查中,USITC均指定其下属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的一名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全面参与调查。该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完全独立于行政法官,可以就案件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主张表示支持或反对。

6、337调查中的文件送达要求是什么?

一般来说,所有向USITC提交的文件均应送达给调查的其他当事人。

就申请书而言,如果USITC决定发起调查,委员会可以自行将申请书送达所有被列名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临时救济的动议,委员会不仅在发起调查时将申请书和临时救济动议送达被告,同时要求原告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至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

就申请书以外的调查文件而言,行政法官会在其负责的调查案件中公布特定的调查规则(Ground Rules),对该类调查文件的送达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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