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LED屏网报道
2019年,对国有企业采购来说是具有非常意义的一年。2019年,《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发布;同样是2019年,《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也在积极修订和完善过程中。两大《规范》的发布为国企采购的具体操作形成了指引。但是,在我国招标采购的两部大法中,国企采购究竟是该参照《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行业内一直疑惑不断,也一直试图从法律层面为国企采购寻到依据。那么在立法之初,国企采购是否考虑纳入两法的管辖范围,又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而最终没有成行呢?
在“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处长、副研究员吕汉阳针对这个业内关心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吕汉阳指出,我们现行法律中,关于招标采购的两部大法分别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招标投标法》更偏重于程序法,其强调市场竞争,规范任何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主体。《政府采购法》偏重于实体法,强调行政管理,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我国国有企业采购介于市场化的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之间,不同国企又有区别。
据吕汉阳介绍,《政府采购法》立法之初曾经讨论纳入国企采购议题,但最终未采纳。
国有企业采购未纳入政府监管是具有历史原因的。根据 1988 年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根据 1993 年 3 月 29 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1999 年 4 月成立政府采购法起草组时,正值国有企业改革初期,立法者认为,国有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具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主经营权,为了保障国有企业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另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当时正处于起步阶段,全面推行的条件还不成熟,不宜将政府采购范围定得过宽。
这一考虑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姚振炎 2001 年 10 月 22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中也得到了体现。姚振炎在关于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主体的范围说明中说:“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面广量大,其职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同,为了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草案未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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